问题 | 审查和调查的区别 |
释义 | 审查和调查区别是: 1、含义不同。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为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确定立案标准的行为。调查是指,认定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 2、执行机关不同。审查的执行机关是:司法机关;调查的执行机关是:相关部门; 3、执行条件不同。 (1)审查 ①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及时审_,必要时可以请控告、检举人或单位补充材料。 ② 司法机关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 ③ 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2)调查 ① 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② 有明确的违法主体; ③ 达到法律规定的处罚条件(刑法和行政法规不同); ④ 属于该机关管辖范围。 审查与调查的法律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立案”称之为“立案审查”。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将负责调查的组成人员为调查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负责审查人员为审查组,并在第34条、第35条针对被审查人、其他谈话对象对审查谈话与调查谈话作了严格的区分。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施行后,立案调查很少使用,一般称之为立案审查,立案调查。 立案审查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均是指纪检机关及其纪检人员等有关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通过审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都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把已发生过的违纪事实重新显现。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八条 纪检机关可以采取调查谈话,审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等措施。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只是严重违反党纪,不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则这种情况下的立案审查,不能采取讯问、留置、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四章 将负责调查的组成人员为调查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负责审查人员为审查组,并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针对被审查人,其他谈话对象对审查谈话与调查谈话作了严格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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