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民事案件不存在加不加刑的说法,刑事案件有上诉不加刑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案件适用民诉法,刑事案件适用刑诉法; 2、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案件的起诉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刑事案件的起诉主体是检察院; 3、后果不同。民事案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案件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案件上诉后二审的审理结果有哪些?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民事案件上诉后二审结果有哪些?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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