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诉不加刑适用的情况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一、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立法吸收和确认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条件和程序:首先,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其次,在审判程序适用上,根据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在我国是指审刑事二审制度中适用。再次,二审合议庭和审理法院在改变刑期和处罚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第一,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第二,被二审法院依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第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加刑。前述三种情形不受该原则的限制,可以突破。由此可见,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有条件的不加刑。 二、民事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刑事案件适用。刑事案件第二审中审判机关不得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民事案件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上诉第二审审查法律适用及事实,损害事实被确定一审认定过小,可以直接改判。所谓“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民事诉讼中没有这一说法。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可以维持、可以改判、还可以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