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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下课时间,孩子坐在自己座位上,腿伸在走道上,别的小朋友在闹着玩,被绊倒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以及费用
释义
    孩子在学校被学生绊倒摔伤,应由把孩子绊倒学生监护人负责,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程律师你好,我的孩子在学校下课时被同学拉倒在地上,摔断了两颗门牙,走司法大概能赔多少钱,谢谢!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撞伤的,责任人一般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我是一名小学教师,在我的课堂上,我不在的时间,一名女生被一名男生绊倒,请问责任怎么追究?
    民法典学生之间非故意伤害的,应该由侵害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学校与打人者一起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学校也承担补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打伤,老师需要负责吗
    幼儿园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了教育、管理职责,那就推定幼儿园有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我带孩子去澡堂洗澡,在休息大厅,孩子走路绊倒摔倒,脸破了,澡堂有责任吗?
    洗澡堂子摔倒双方都担责。浴室摔倒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顾客在浴室消费过程中摔倒如浴室,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了完善的保护义务。遇事应对顾客因摔伤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顾客作为成年人,其在洗浴场所消费更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本人也应自负一部分责任。消费者如何维权消费者维权途径如下: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2、投诉;3、调解。可以申请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4、仲裁。仲裁解决的需要事先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5、诉讼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孩子们在学校上楼梯时受伤了,学校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学生受伤学校一般要负责。10周岁以下的学生受伤,学校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0周岁以上的学生受伤,学生能够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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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