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
释义 |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的办法。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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