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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病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
释义
    劳动者请病假,应当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需要停工治疗休养的,由执业医师出具病假条,职工持病假条按用人单位规章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但急诊的,可以就近入院,口头请假,事后即使补办手续。具体的病假时间需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休养时间,以及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请病假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正规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或住院证明;
    (2)就诊记录、挂号单;
    (3)职工的病假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请求,依法让其休病假,并向其发放病假薪资。
    病假薪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薪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薪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薪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薪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薪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薪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章的最低薪资标准。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章》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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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