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家暴后如何申请家暴保护令 |
释义 | 一、遇到家暴时如何申请家暴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二、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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