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诱、容留卖淫怎么处罚? |
释义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卖淫、嫖娼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最长15天的拘留和最高5000元的罚款。 如果是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则会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果是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会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出版、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从事一些卖淫等相关方面的犯罪行为替他人放风的话,也是会构成相关的犯罪行为的,比如说可以按照帮助犯来进行一定的处理,即使是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之下,那么按照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需要对此进行相对的惩罚的,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规定。 一、网上招嫖涉及的刑事犯罪罪名及量刑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 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在网络招嫖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通过在网络上转载刊登淫秽图片、影像等吸引嫖客进入网站、增加网站点击量。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在网络招嫖案中,许多嫌疑人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嫖广告、同时,还充当嫖客与卖淫的人之间的联系,为他们嫖娼行为铺桥搭线。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一些网络招嫖案中,犯罪嫌疑人还进行了众多卖淫人员的招募、雇佣,并提供卖淫场所。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缥、打手、管帐人等。对于这种新兴的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宣传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的方式之一。 根据《刑法》的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网络上有网络警务人员,这些卖淫信息也可能被警方掌握,因此发布卖淫信息的人可能会被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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