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怎么确定 |
释义 | 一、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 1、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涉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竣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终点。 2、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 二、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时间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是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 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开工日期: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明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三、竣工日期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建筑合同中没有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算不算有效合同 1、建筑合同中没有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算有效合同。 2、只要是双方签署后就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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