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 |
释义 | 1、在一般买卖合同中,是在买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后,出卖人才交付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合同不生效。 2、在一般买卖中,买受人支付了约定的价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物权随之转移,出卖人由此而失去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买受人则获得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3、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试用该标的物的权利。 一、设备买卖合同的有效时效是多久 合同都有时效性,有效合同始于合同生效终于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完毕,设备合同可能牵涉到一个延续性问题,即约定设备的维护维修义务,事实上这也是该合同约定内容或法定内容重要事项,一旦超过约定或法定义务时限,该合同也即宣告终结。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的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定要在三年之内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把握诉讼时间的这个期间这个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买卖合同 1、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4、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5、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6、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 1、标的物尚未交付,风险已经移转给买受人,包括: 在途货物买卖;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迟延提货。 2、标的物虽已交付,风险仍未移转: 出卖人的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使已经交付,风险也不发生移转。 3、在途货物买卖 在途货物买卖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正在运输旅途中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 风险移转规则:在途货物买卖中,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这一规则与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无关,只要当事要没有约定风险负担规则。 在途货物买卖中,若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合同成立时不发生风险移转的效果。 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移转。 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若为种类物,在特定化于该买卖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已经成立,风险也不移转。 4、买受人迟延受领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受领延迟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迟延提货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因此,当出卖人在交付期限届至时将标的物置于该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出卖人根本违约 出卖人根本违约,出卖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来件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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