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拒绝支付手术费用,以“不告知”为由,属于一种常见的保险欺诈行为。然而,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前告知被保险人有关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等重要事项。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无法获得保障,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了手术的事实,并且手术的费用在保单的保险责任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不应该以“不告知”为由拒赔手术费用。因为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单为准的,而保险单是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变更保险责任。 最后,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告知存在虚假或者隐瞒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进行调查取证。如果被保险人的虚假告知确实导致了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相应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