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不一定需要回到登记地。双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到双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诉讼离婚的,一般需要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但被告不在中国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一、异地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异地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