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 债务人 破产的 诉讼 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 债权人 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 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 清算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