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四、交通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六、营养费 在北京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乘以伤残赔偿系数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情况死亡交通事故或一级伤残是5万元,低一级别递减5000元。十级伤残赔偿5000元。 十一、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主。 十二、伤残鉴定费 依照实际情况赔偿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