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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农村自主创业贷款条件包括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企业申请贷款所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性要求,包括持有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等,以及企业需服从信用社的管理、提供有关经营情况等要求。同时,文章还介绍了项目的可行性、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以及企业的诚信度等方面的要求,包括担保人、抵押物、质押物、证、权等要求,以及信用社对贷款的要求和贷款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基本要求
    1. 企业需持有有效的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2. 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 企业需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 企业需服从信用社的管理,并定期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 企业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 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需健全,企业管理需规范。
    二、政策性
    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
    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五、贷款的效益性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六、企业的诚信度
    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
    七、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
    1、信用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
    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
    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6、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自主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第二十一条,成都市农村自主创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因此,成都市农村自主创业贷款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
    结语
    企业要获得贷款,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性条件,包括持有有效的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服从信用社的管理、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贷款对象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原材料有来源、产品质量合格、有可观利润、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等。同时,还需要满足项目可行性、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以及企业的诚信度等方面的要求。最后,企业还需要提供充足的担保和符合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经过相关审核和审批程序,才能获得贷款。
    法律依据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t第六十三条\t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09-01)\t第十三条\t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农业法(2012-12-28)\t第四十五条\t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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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