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
释义 | (1)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证。(2)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的行为。(3)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的某银行的名义开出的假信用证。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对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加以改变后的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是指必须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使用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以及还需要附随的其他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等。本条所说的“使用”,包括伪造、变造后自己使用,或者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他人伪造、变造后供自己使用几种情况。(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如行为人利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一、背对背信用征以及额度的含义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Back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也称转开信用证。 其中的原始信用证又称为主要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是第二信用证 用途:主要用于中间商的贸易活动。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 2、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一经开立,该行就要承担开证行责任。 在这种额度下,额度设立后,客户可无限次的在额度内委托银行对外开出信用证,额度可循环使用。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随时对额度进行调整。 有时客户向银行交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主证,要求银行以来证作为抵押对外开出背对背信用证,也即子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客户提交了主证作为押品,对其履行付款责任有一定保证,但银行仍应将开出子证视为一种授信。在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主证和子证是两份相互独立的信用文件,各自的开证行必须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只要子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必须履行对外付款责任。但如果此时主证开证行倒闭,或主证受益人不能提供与主证条款相符的单据,银行的信用保证将自动丧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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