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 债务 ,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同时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 债务人 (第三人)提供了提出异议的法律权利。由于第三人异议涉及到实体权利,执行机构一旦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无需进行审查,之前发出的履行债务通知即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的规定,向执行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