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房二卖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要看房屋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如果房屋的先买受人没有与出让人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后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后买受人。如果先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出让人再卖给他人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