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中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民诉法》规定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几种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许可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合法代理,维护其权益。 法律分析 《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几种人: 根据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允许进行民事诉讼代理。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 ①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 ②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 ③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团体; ④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 ⑤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 (5)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几种人,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这些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就可以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当然,此条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结语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此外,根据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还可以委托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这些规定保证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代理人的多元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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