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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立私募基金的规范是什么?
释义
    一、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二、不得从事的业务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私募基金的特点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有针对性,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
    2、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更加灵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资更具隐蔽性,受市场追踪的可能性较小,投资收益可能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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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3: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