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小三的要求? |
释义 | 三人受到侵害,导致严重身心损害,小三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因违约行为侵犯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可以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 由于小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导致其遭受了严重的身心损害,因此小三有权向受到侵害的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合法? 索要精神损失费不违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犯他人名誉权如何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小三因小人的侵害行为遭受了严重的身心损害,因此有权向受到侵害的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可以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合法的。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侵犯他人名誉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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