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拒绝工伤认定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我是一个农民工,5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为公司搬运资料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后虽经住院医治,但仍因脊椎前缘压缩高度将近1/2而落下九级伤残,这次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 当我要求工伤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要求公司赔偿。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短期内根本无法赔付该款。 请问我该应该怎么办? 夏姬读者:你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鉴于本案公司短期内无法向你赔付,也就决定了你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申请。同时,该《暂行办法》第7条还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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