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易燃易爆设备过失损坏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要内容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该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且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罪行的客观要件是实施对易燃易爆设备的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公共秩序破坏。主体要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主观要件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现实生活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不仅使易燃易爆设备本身遭到损坏,而且常常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主要是指煤气、天燃气等可燃性气体。燃气设备主要包括供气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净化装置、燃气输送设备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的内容则更为广泛,可以包括燃气设备之外的一切易于燃烧或者易于的设备,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运输管、贮气室,制造或者储存各种炸的设备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易燃易爆设备,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成立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里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便公共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这种严重后果,通常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和中,对行为不谨慎所致。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设备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设备破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 结语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为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必须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具有预见性和警觉性,若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该罪行严重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应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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