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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具备的条件以及需注意的事项
释义
    本文介绍了反担保的必要条件、成立条件和方式。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取得债权的追偿权。为达到这一目的,债务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
    法律分析
    一、反担保的必要条件及需注意的事项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取得债权的追偿权。为达到这一目的,债务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成立须具备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一)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二)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三)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四)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二、反担保的条件
    反担保是指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它的实质本身和担保并无差别。以下就是反担保的几个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三、反担保有效的条件与方式是什么
    (一)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二)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拓展延伸
    反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的一种方式。反担保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双方同意:反担保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
    2. 具有代偿能力:担保人需要具有代偿债务的能力,即有足够的财产或者资产价值来偿还债务。
    3. 债务人债务合法:反担保的债务必须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合同约定。
    4. 担保财产合法: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必须是合法的,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争议。
    5. 合同约定明确:反担保合同需要明确约定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反担保的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反担保的成立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任何一条不符合,反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同时,在反担保合同中,还需要约定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范围、反担保的期间等内容,以保证反担保的效力。
    结语
    反担保是确保债权人取得债权的追偿权的一种措施,为达到这一目的,债务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为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反担保成立须具备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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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9: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