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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成立要具备什么条件?
释义
    反担保成立的条件及要件: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或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手续。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反担保成立要具备什么条件?
    反担保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反担保成立要件有什么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反担保成立要件有什么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结语
    反担保的成立要件包括: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或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符合法定形式。反担保是一种转移担保风险的措施,其本质与担保并无差别。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五十条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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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