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所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鉴定本身的费用应先由原告方预付,等法院作出判决后,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数额比例。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