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子的赡养义务问题 |
释义 | 孙子有赡养义务,对已故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责任。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赡养人应提供经济、生活、精神上的支持,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配偶应协助赡养人。赡养人不得拒绝履行义务,否则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费。赡养人应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侵占或改变产权关系。赡养人还有耕种、照管等义务,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之间可签订协议,并受相关组织监督。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变化而消除。 法律分析 一、孙子是否有赡养义务 1、孙子在一定条件下是有赡养义务的。法定赡养人包括有成年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3、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4、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5、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6、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7、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8、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变化而消除。 结语 孙子是否有赡养义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而定。根据该法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孙子是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义务的履行对于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具有重要意义。赡养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赡养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并由相关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变化而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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