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用的非法集资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1、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形成资金池。二是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三是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 2、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三是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 3、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一是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风险在不同业务间传导。 地方交易所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一、网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己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 (2)直接或间接从贷款人处接受和收取资金;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本息的; (四)制作或者委托、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推广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拆分融资项目期限; (七)自行发行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理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产品、基金、保险、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或债权转让; (9)除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相关规定允许外,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机构投资、代销、经纪等业务混合、绑定或代理; (十)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缺陷和风险,以含糊不清的语言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片面的宣传或者宣传,编造或者散布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损害融资项目的利益。他人商业信誉,误导贷款人或借款人; (十一)为股票投资、场外资金配置、期货合约、结构性产品等衍生产品的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网络借贷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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