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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公司章程;(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风险提示: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出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公司注册要求
    不同咨询公司注册要求不一,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条件为例: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专营和兼营之分。从事证券经营和其他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注册公司的流程:1、工商局核名称(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的话时间不确定)2、银行开设临时存款结算帐户办理入资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3、到工商局约号办理营业执照4、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5、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6、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人行批下来要最少7个工作日。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风险提示: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相应的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在哪些情形下公开发行证券应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以下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应该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1、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2、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风险提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出资协议、股东资格证明等材料。2.只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达成委托代持股权且明确股权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不存在代持股权的合意,无法界定股权归属,那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合伙、民间借贷等其它法律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存在代持股权的合意是区分股权代持与合伙、民间借贷等法律关系的关键。3.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标准。公司设立时,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向公司支付出资款,因当事人自己并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故其不是公司股东,其仅与该他人之间构成一般的债务关系,该他人才是公司股东。风险提示: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的规定及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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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