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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民宅基地流转的条件
释义
    在我国推进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土地制度改革被认为是推进城镇化的突破口。《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国土部已经考虑在加快完善农村医疗、养老等保障制度的前提下,逐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国土部日前召开内部研讨会,研究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制度改革。由于我国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难以自由流转。其结果是,城市建设用地日渐短缺的同时,城乡建设用地却利用粗放,造成大量空闲用地。因此,积极探索城乡自由流动的路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都是今后改革的重点。上述人士认为,农村的宅基地管理应有所调整,或可考虑先占后销。事实上,虽然国土部对于宅基地流转试点未明确下达文件或进行审批,但除重庆、成都两大“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外,浙江、安徽、广东等地也已开始着手进行宅基地流转试点工作。据了解,探索建立宅基地流转制度,真正体现农民的财产权益,是浙皖粤三地的试点目标。其中,确定当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于进行抵押贷款,使宅基地用益物权得以体现,是三地方案的共通点。现实情况是,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耕地遭到两头挤压——城市扩张占用耕地资源,农民建房筑院占用大量耕地。从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来看,农村宅基地改革迫在眉睫。但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3条就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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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