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村庄确权新政策 |
释义 |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前农村居民建设占有的住宅用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拆除、改建、改建的,可以暂时根据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住宅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农村居民住宅占有的住宅用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超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后,按办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设规定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住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设用地总面积标准,可根据现有住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未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批复重建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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