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家庭办理离婚手续时,财产分配如下: 1、男女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男女双方没有约定的,对于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的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将协商结果载明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严格按照协议书履行即可。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财产的分割,分割应当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一方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可以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