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电动滑板车上路规定 |
释义 | 北京电动滑板车上路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200元罚款。 之所以有这个规定,主要是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速度大小都不一样,在机动道路行驶太危险,这些“代步车”本身也没有刹车,对自己对行人都构成潜在危险,尤其是在夜间,这种危险发生几率将大大提升。 现在,城市道路上出现越来越多的电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工具,与各种车型、车速不一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混行在一起,甚至直接在机动车道内使用,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增加交通隐患。此外,部分电动平衡车没有刹车装置,但最高时速达30公里,大量电动滑板车没有明显反光标识,被随意在夜间使用,安全隐患极大。 此次整治行动在北京市各主要大街、重点路口、环路进出口建立卡控防线,对途经的电动平衡车等器械逐一排查、执法、处置,同时强化执法管理薄弱时段和重点路口、地区的视频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部署警力拦截处置。对于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行为,北京公安交管部门也将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二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五)在道路上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七)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八)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九)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十)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行人进入路口的。 第九十条 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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