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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详细流程是什么
释义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3)宣布仲裁庭纪律。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
    (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
    (2)被诉人宣读答辩书
    (3)第三人陈述意见
    (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
    (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6)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一、劳动仲裁机构设置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二、劳动仲裁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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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