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2.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3.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4.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5.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6.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7.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8.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9.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