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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市乡村医生新政策
释义
    重庆最新乡村医生政策出台:
    1、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障体系。
    国家卫健委积极指导地方结合实际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要求各地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2、3种渠道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偿。
    一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绩效考核情况予以补助,随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乡村医生相应补助也随之提高。
    二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的方式进行补偿,多数地区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天津、湖南、内蒙古等地将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8—10元。
    三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中央财政从2011年起,按照农村人口每人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除上述3种补偿渠道外,一些地方还设立乡村医生岗位补助,进一步提高收入待遇。重庆、贵州、云南按乡村医生每人每年3600—4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福建、江西按每人每年1200—23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甘肃对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再补助1200元。
    重庆市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医护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镇卫生院和聘用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医专项补助等5个稳定的村卫生室补助渠道,为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了稳定的收入保障,帮助其缴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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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