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处置权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留置处置权是什么意思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