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村里的做方是否合理的,要看该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是否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如果已经再次取得承包地,则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有的妇女在娘家这边有户口并分到了土地,但结婚后在婆家那边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拥有了两份承包地,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有权收回承包地。 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虽然《 农村土地承包 法》对村民弃耕抛荒情形下,承包地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承包方的三种法定义务,其中第(三)项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而《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芫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