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1、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如果认为交警的检验、鉴定对自己不利,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此有明文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如果不认可,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则不能再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此时的救济手段如下: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依据法律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一、事故认定书已经签字能反悔吗? 可以反悔,但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并且能否被交警部门采纳或被法院采信,要视实际情况而定。有证据证明该认定书存在明显不当或对事实有疏漏的,一般反悔有效。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接到认定书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交警部门受理后会在30日作出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决定。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也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反悔,提出异议和理由,如果法院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会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情况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判决的还可启动信访程序,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可申请复核,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复核仅限一次。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手中。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复核次数仅限一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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