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到底签不签字? |
释义 |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的签字与否并不影响责任的划分,但签收原件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如果不满意鉴定结果,可以在三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核,只能提出一次。如仍不满意,需通过法庭推翻鉴定结果,而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在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立案交警部门或出于有意偏袒对方或因工作失误,作出的事故责任鉴定书未能客观反映事实情况,定责不公,让当事人及家属不能接受,那么这份事故责任鉴定书到底签不签字呢? 其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立案交警部门依法对事故现场勘验对车辆检验后做出的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及责任的划分,不管是双方调解还是法庭上打官司,它都是一份核心证据,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索取赔偿及相关医药费用的多少,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一旦立案交警部门通知当事人去签收事故责任鉴定书,就说明立案交警部门已经做出对该起事故的责任鉴定,当事人签不签都不会改变这个责任鉴定。签字只是表示你知晓了这个鉴定,并非接受了这个鉴定;不签收交警会在一周内邮寄到你住址视同你签收或直接写“拒签”,这样反而会使你陷入被动,有可能失去这份核心证据! 所以不管你认不认可这份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先签了拿到原件再说;至于说对该鉴定书不服,那么当事人及家属可以在拿到该鉴定书三天内向立案交警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核,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做鉴定。行政复核只能提出一次,如果对复核后责任鉴定书还是不服,那就只能在打法庭上设法推翻该事故责任鉴定书,而不能单独对该事故责任鉴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事故责任鉴定书只是立案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并不直接对双方财产、权利进行处置,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涉及当事人对于认定书内容的不满和对法律责任的争议。在签字之前,当事人应该认真审阅认定书的内容,确保其准确反映事故的真相和责任的划分。如果当事人对认定书内容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或重新认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律师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他们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法律机构也应加强对认定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客观的认定结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有助于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签字问题引发了法律争议,涉及当事人对认定书内容的不满和法律责任的争议。在签字之前,当事人应认真审阅认定书,确保准确反映事故真相和责任划分。如对认定书有异议,可提出申请,要求复核或重新认定。律师在处理争议中起重要作用,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权益。法律机构应加强审查和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客观的认定结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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