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正确统一适用,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将根据《授权决定》和《试点实施办法》,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