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主户口迁出,户口簿成员如何处理? |
释义 | 户口本的户主可以在户主迁出后指定其他人,但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户主应妥善保管户口本,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并在遗失时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户口簿的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如有人员增减或登记事项变动,应持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缴销居民户口簿。 法律分析 户主迁出后,户口本里只要还有其他人在,谁都可以被指定为户主的。迁的同时指定某人做新户主。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时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1、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2、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3、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4、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拓展延伸 户主户口迁出后,户口簿成员的变动及相关事项解析 户主户口迁出后,户口簿成员的变动及相关事项解析。户主户口迁出后,户口簿上的成员会面临一系列变动和相关事项。首先,户口簿上的成员可以选择随户主一同迁出,或者选择留在原户口所在地。如果选择随户主迁出,他们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如果选择留在原户口所在地,他们需要办理户口分割手续,将自己从户口簿中剥离出去,成为独立的户口。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注意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当地的户籍管理规定。此外,户主户口迁出后,成员可能会面临医疗保险、社保、教育等方面的变动和调整。因此,户口簿成员在户主户口迁出后,应及时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流程,以确保自身权益和福利不受损害。 结语 户主户口迁出后,户口簿成员的变动及相关事项解析。户主户口迁出后,户口簿上的成员会面临一系列变动和相关事项。无论选择随户主迁出还是留在原户口所在地,都需办理相应手续,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同时,成员可能面临医疗保险、社保、教育等方面的调整。因此,成员应及时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政策和操作流程,以确保自身权益和福利不受损害。请密切关注本文所述事项,以便顺利应对户主户口迁出带来的变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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