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厂辞职没到期就不给上班,该怎么办呢? |
释义 | 劳动者辞职后未结算工资,可通过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供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如单位故意阻拦离职,可向劳动局申诉。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解除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亦可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1、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不结算工资,一般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单位故意不让离职,可以去劳动局申诉。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如何维权:工厂辞职未到期却被拒绝上班,应该采取哪些行动? 在面临工厂辞职未到期却被拒绝上班的情况下,您可以采取以下行动来维权。首先,与雇主进行沟通,了解拒绝上班的原因,并提出书面申诉。如果雇主不予理睬,您可以寻求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的帮助,提交相关证据并请求调解或仲裁。同时,您也可以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措施。此外,与其他有类似经历的员工联系,组织维权团体,共同争取权益。最重要的是,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通信记录、合同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建议,具体行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 结语 劳动者辞职后未结算工资,可通过两种途径要求支付: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出具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面对拒绝上班情况,可与雇主沟通并提出书面申诉,如无果可寻求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帮助。保留相关证据,咨询律师并与其他员工联络,共同维护权益。具体行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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