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主要原则是员工的器官有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的畸形的情形,并且具有中等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无法生活自理并且存在一般的医疗依赖。具体的情况包括:轻度智能损伤、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中度癫痫以及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一只脚的功能完全丧失并且伴随着另一只脚的部分功能丧失以及面部具有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等情况。 一、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a.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b.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c.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d.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工伤鉴定标准大拇指受伤为几级伤残 工伤鉴定分为一到十级。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面部中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等更多内容;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等更多内容;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等更多内容;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等更多内容;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大拇指受伤,并不能根据受伤部位来判定伤残等级,是需要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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