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税系统可以批量离职嘛 |
释义 | 律师分析: 员工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员工离职后,单位不再负有预扣预缴义务,离职员工个人的个税事务由其个人处理。 所谓的委托付款实际上是委托第三方支付另一方合同的合同方,但该第三方不是缔约方。 第三方的付款实际上是缔约方的付款。 第三方付款实际上是合同的另一方。 没有业务往来,因此合同的另一方不允许向第三方开立增值税发票。 如果增值税发票发给第三方,则是一张没有实际业务往返的发票,而且这是一种发行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这是非法的。 离职时支付员工的补偿金全部作为离职补偿金申报个税是否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超过离职补偿金标准的金额,不应当适用离职补偿金政策。 关于员工离职个税申报系统如何操作如上,如果公司有老员工离职,不仅在个税申报系统上需要做些改变,在社保系统上也需要操作下,在当月或是下个月不再帮这名离职的员工购买社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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