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和变造身份证件罪行的刑罚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的量刑标准及构成要件:犯罪者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包括多次伪造、变造、非法牟利数量大,以及他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造成严重后果等。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伪造和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以及犯罪者的直接故意。这些行为对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分析 一、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因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因而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而呈规模化的趋势,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制造、使用、监督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应做进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如果这类人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合法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即属此类情形,对此种情形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虽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职权,但超越职权范围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由于行为人具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方便条件,因而手段隐密,不易发觉,其主观恶性更为恶劣。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将意欲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 结语 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的量刑标准是犯罪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包括伪造、变造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量大,以及因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等。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侵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客观要件(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和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并希望实施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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