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次推翻伤残鉴定是不是要赔偿 |
释义 | 虽然说推翻是可能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并非容易的一件事情。司法实践中,有以下的情形可以推翻:一是当事人对于实际伤情的判定其超过或者未达到鉴定所示的某级伤残的标准。这样就有可能产生,A是受害方,在自行鉴定中说明自己受到了9级伤害,B作为赔偿方认为其只是十级没有到九级那么严重,此时双方就鉴定书上的内容产生了争议。B可以推翻A的伤残鉴定。其次是一方认为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结论的证据不足等,鉴定程序违法时,就可以申请。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的情况下,除非诉讼,对方不会因为这点理由推翻相应的鉴定结果。根据《刑诉法》中的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医学鉴定存有异议,可以申请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的鉴定。同时如果对伤残鉴定存有异议的一方,需要说明自己对鉴定书中的那一部分存在异议,这样第二次鉴定人的鉴定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义。这样产生的效果会更好。这种伤残鉴定的被推翻,并不是看是一次二次,其主要的原因是是否将双方心中的疑惑点针对性的解决。双方是否达成了共识,并且依法赔偿。只要有上述两点的问题时候,无论哪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鉴定,其范围包含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残,工伤事故所造成的伤残,以及以外,打架斗殴所造成的伤残等。一般是由司法部门委托专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机构在收到司法部门的委托后,在一定的时间里,出示专业的伤残鉴定书。当然,如果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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