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犯罪分子符合减刑条件的,如果需要开具没收财产执行情况证明的,应该向人民法院开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没收财产措施的执行,由第一审的人民法院实施,所以法院已经执行没收财产刑的,就要找一审法院开具证明。 如果犯罪分子在法院判处没收财产刑罚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有隐匿财产行为的,对减刑是有一定影响的,具体的影响可以参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于不执行财产刑的犯罪分子,需要服刑一段时间后才能进行减刑,并且减刑的幅度会有一定的减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