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什么 |
释义 |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可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可判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发表、登记他人软件、篡改署名、修改翻译软件等。侵权者应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必然,行政和刑事责任视情节而定。 法律分析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刑法》的规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与专利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同。 民事责任方面,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版权局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刑事责任方面,刑法规定,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将被判处罚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由于计算机软件还可以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形式获得保护,在侵犯这些权利的时候,需要承担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侵犯软件著作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凡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损害了公共利益和触犯刑法时,才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结语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行政责任方面,版权局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刑事责任方面,侵权行为可被判处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发表、登记他人软件、篡改署名、复制软件、公开发行、破坏技术措施等。侵犯软件著作权需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触犯刑法时才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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