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遇到种子质量纠纷,一定要及时向所在县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鉴定。而且,首次申请田间现场鉴定,应该是案发地所在县的种子管理机构来组织鉴定。要注意,田间现场鉴定是确定田间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的重要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条 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第八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一)是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种子质量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九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 |